济宁市兖州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场西侧配房(西起第9-11间)租赁权
信息来源:济宁公共资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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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市兖州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场西侧配房(西起第9-11间)租赁权
2024-10-17 00:05:55
济宁市兖州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场西侧配房(西起第9-11间)租赁权
挂牌日期:2024-10-17原文链接地址
项目编号 | CQSWYZ202400022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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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| 济宁市兖州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场西侧配房(西起第9-11间)租赁权 |
资产类别 | 房产 |
转让方名称 | 济宁市兖州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(济宁市兖州区体育馆、济宁市兖州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中心) |
标的名称 | null |
交易机构名称 |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兖州分中心(济宁市兖州区政府采购中心) |
价款形式 | 金额 |
挂牌价格 | 7700元(人民币) |
挂牌期间 | 7工作日 |
挂牌日期 | 2024-10-17 |
是否自动延期 | 否 |
交易方式 | 网络竞价 |
转让说明事项 | (1)本次拍卖标的依现状拍卖,出让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面积、质量等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。出让人、拍卖人所作的关于本次拍卖标的的介绍及有关材料仅供竞买人参考,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或承诺。本次拍卖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,如介绍的面积、质量等标的状况与实际有差异,或者介绍的其它情况与实际不符的,拍卖成交价及拍卖佣金均不作调整。 (2)竞买人在竞拍前请亲临展示现场仔细审查标的物,了解标的实际情况,未查看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完全认可本标的实际现状品质。竞买人须慎重决定竞买行为,一旦作出竞买决定,即表明已完全了解,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。 (3)标的租赁期限为3年,租金按年支付,在每年租期到期15日前支付。 (4)买受人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,不得经营化工、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类、易产生噪声类和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经营活动。 (5)租赁期限内,未经出让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,必须依法经营,服从管理,按时缴纳水电等各项费用。买受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,按照工商、公安、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经营,办理相关证件手续,并确保安全生产,杜绝安全事故发生,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房屋。若在租赁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等问题,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。 (6)未经出让人书面同意,买受人不得对该标的房屋进行转租、分租。否则,出让人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,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,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。 (7)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相应的水费、电费、电话费、电视收视费、互联网费、暖气费、 燃气费、物业管理费、卫生、垃圾清运、消防、安全、环保等相关费用;买受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及修缮,经营期间所有设备、设施的维护、保养、维修及更新等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;依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管理原则,该房屋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,意外事故等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,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等。 (8)买受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须经出让人同意,费用由买受人承担。买受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,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要求,不得改变房屋结构,不得影响房屋安全,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买受人承担。 (9)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与出让人协商开具租金票据。 (10)租赁期限内,遇到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,合同解除,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。 (11)如遇出让人在拍卖前撤回本次拍卖标的,竞买保证金无息退还,出让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责任,竞买人不得有异议。 (12)本次拍卖活动若发生争议,一致同意提请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 |